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可自愿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广西城建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广西城建协会会员:
(一)拥护广西城建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广西城建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单位会员为从事设计、施工、咨询、教育、科研等各市政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为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在本行业中有威望的专家学者,对市政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会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章公章;
2. 单位会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个人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根据《章程》,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技术评议等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八条 根据《章程》,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经济活动。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协会根据会员等级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正、副理事长单位权益
1. 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 享有免费制作、发放会员证的权利;
3. 享有每年免费发放《城市发展报告》期刊(一年四期)的权利;
4.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权利;
5. 享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的权利;
6. 享有优先参加课题研究及行业规范、标准的权利;
7. 享有优先承办(协办)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文体活动等权利;
8.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赴先进国家、地区开展的学术交流、调研学习的权利;
9. 享有每年多次免费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优先刊登会员单位的动态信息,展示企业形象的权利;
10. 享有免费提供时政、行业信息及提供行业、人才交流平台的权利;
11. 享有优先为会员单位提供高端人脉、优势资源,提供政策、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的权利;
12.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获得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13. 享有对广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14.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常务理事单位权益
1. 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 享有免费制作、发放会员证的权利;
3. 享有每年免费发放《城市发展报告》期刊(一年四期)的权利;
4.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权利;
5. 享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的权利;
6. 享有优先参加课题研究及行业规范、标准的权利;
7. 享有优先承办(协办)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文体活动等权利;
8. 享有每年八次免费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优先登载会员单位的动态信息,展示企业形象的权利;
9. 享有免费提供时政、行业信息及提供行业、人才交流平台的权利;
10.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获得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11. 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12.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三)理事单位权益
1. 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 享有免费制作、发放会员证的权利;
3.享有每年免费发放《城市发展报告》期刊(一年四期)的权利;
4. 享有优先承办(协办)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文体活动等权利;
5. 享有免费提供时政、行业信息及提供行业、人才交流平台的权利;
6.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获得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7. 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8.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普通会员单位权益
1. 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 享有免费制作、发放会员证的权利;
3. 享有每年免费发放《城市发展报告》期刊(一年四期)的权利;
4. 享有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文体活动等权利;
5.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获得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6. 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息数据库,配备会员关系管理岗位人员,推进会员关系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名称、办公住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担任协会职务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担任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一个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担任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证,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证自动注销,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足额补交会费后随即恢复会员资格;因其他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经认真整改,消除有关违规、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后,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及相关分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城建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与《章程》相抵触的表述,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