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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01 11:22:33 观看次数: 来源:本站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 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10000/

    2.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6000/ 

    3. 理事会员单位、厂家会员单位3000/ 

    4. 一般会员单位:1000/ 

    第五条  经费用途 

    1. 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 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 (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4. 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 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 出版信息费用

    7. 财政上缴费用 

    8. 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前。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

    (二)予以通报  ;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城市建设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