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 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10000元/年
2.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6000元/年
3. 理事会员单位、厂家会员单位:3000元/年
4. 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经费用途
1. 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 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 (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4. 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 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 出版信息费用
7. 财政上缴费用
8. 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前。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
(二)予以通报 ;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城市建设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