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行为,提升城建行业整体形象,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广西城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本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 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经营, 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发展城建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二)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三)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四)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五)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为本协会提供虚假信息;
(七)由会员向本协会申诉,并经本协会自律监察小组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书面批评,在本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暂停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五)取消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本协会组织自律监察小组,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本协会依据章程和本公约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并接受本协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和不执行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义务向本协会报告。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可向本协会申诉,并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会员单位,给予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本协会将通过授予"广西城建协会优秀会员”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在媒体和本协会网站公布,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受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