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六个机制”
(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城市建设行业(市政、照明、燃气、环卫、城建档案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规范我会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建立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的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协会管理办法》《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六个机制。
第二条 本协会行业自律“六个机制”包括:行业规范运作机制、行业诚信执业机制、行业信息公开机制、行业公平竞争机制、行业奖励惩戒机制、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 本行业自律机制适用于本会会员单位。鼓励行业内非会员单位遵守本行业自律机制。
第四条 本行业自律机制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行业自律机制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第六条 本行业规范运作机制是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来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确保行业内部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行业市场良好秩序,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资质和生产范围承揽业务,不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污染公共环境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经营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第十三条 本行业诚信执业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规范和措施,确保行业内会员单位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以维护行业秩序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的一种机制。诚信执业机制的核心在于促进行业内会员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以确保行业内的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行业内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行业内会员单位应遵循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守则,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讲究执业道德,依法执业。不违反行业相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六条 行业内会员单位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二)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三)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五)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业务;
(六)弄虚作假,未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未实事求是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七)转让、出借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未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八)擅自停工、复工,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的检查;
(九)将项目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
(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未抵制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用以生产,没有认真把好质量关;
(十一)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拖欠职工(民工)工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会不定期、分行业对会员单位开展诚信执业评价,制作档案记录,与政府部门信息互通。
燃气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燃气企业经营管理、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燃气企业社会影响。
环卫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体系、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竞争力、信用记录。
市政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协会服务的各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行业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八条 本信息公开机制是指促进行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共性,建立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实现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增加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 协会应规范收集、保存、使用和披露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协会信用信息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协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 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对信用信息管理的运行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定期对本机制进行评估和更新,及时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与会员、业务合作伙伴等相关方进行业务活动时,可以依法合规收集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记录、交易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应当充分告知相关方收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征得相关方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和保存信用信息,在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信用信息提供给外部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风险分级制度,根据信用信息的风险情况进行分类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在对会员、业务合作伙伴等相关方进行信用评估时,可以依据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判定,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决策、业务开展、客户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将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将信用信息用于歧视、不公平的用途。
第三十条 协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方,根据其需要进行信用信息的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协会在参与合作、开展业务活动和维护行业信誉时,可以依据合法合规的要求将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不得将信用信息提供给非关联方或者未经相关方同意的第三方,也不得将信用信息用于其他与原收集目的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公平竞争机制是指以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平等权利和公平竞争环境为目的,行业内企业必须共同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和政策构建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从而促进行业内资源的有效分配和经济效率的提升。
第三十四条 本会鼓励公平竞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促进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确保所有行业参与者都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商业决策。
第三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
(二)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三)以明显低于成本价销售,从而扰乱市场的;
(四)不抓产品质量、服务,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五)仿制竞争对手产品并低价销售的;
(六)生产假冒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障特定行业的安全、规范运作,本会建立协会举报制度,鼓励公众、行业内企业对行业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引导企业和个人改正问题,从而确保行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多种举报渠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本条多种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书面举报等,以方便公众进行举报。
本会举报渠道包括:
(一)电话举报,接收电话:0771-3273966;
(二)电子邮箱举报,接收电子邮箱:gxcjxh8@163.com;
(三)书面书信举报,接收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
其他举报接收渠道,包括不仅限于微信公众号私信后台、QQ群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处理能力,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反馈相关举报信息,协助处理举报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以提高行业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本会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举报机制的认识,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章 行业奖励惩戒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奖励惩罚机制是指,为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行业内遵守法律法规的会员单位的进行奖励,对行业内违反法律法规的会员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并同时建立诚信红黑榜,对公众适当公布和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与政府部门信息互通。
第四十二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通过协会会刊、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披露信用状况良好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该会员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证明材料;
(三)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企业自律信用评价资料,利用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宣传自律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银行和资产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提出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税费缴纳、设备技改、银行贷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议;
(五)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通报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
(二)取消该单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取消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会员违反自律规则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其情节,作出罢免其职务的决定;
(四)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报告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并将其情况报送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其单位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机关将其列入黑名单;
(七)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诚信红黑榜。诚信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组成。
诚信红榜是指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名单。诚信红榜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并提供受奖励或表彰等详实的证明材料,经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组织评估专家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诚信黑榜是指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名单。诚信黑榜信息从“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以及政府部门通报文件等渠道获取。
第四十五条 诚信红榜主要公布上榜单位的情况介绍、诚信守法事实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诚信黑榜主要发布上榜单位的名称、不良行为、处罚结果等。
第四十六条 会员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诚信红榜: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近一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近一年无安全质量投诉和安全质量纠纷,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三)无不按时、按质、按量提交咨询成果或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拖欠合同款等违约行为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五)近一年因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
(六)近一年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生产安全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先进事迹;
(七)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协会颁发或授予荣誉的;
(八)参与编制省部级、行业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
(九)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
(十)支持行业发展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工作的;
(十一)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社会救助等公益活动的;
(十二)为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作出贡献的;
(十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评为诚信单位;
(十四)其他可以列入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会员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诚信黑榜:
(一)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近一年有安全运营投诉和安全运营纠纷,有发生安全运营责任事故;
(三)有不按时、按质、按量提交咨询成果或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拖欠合同款等违约行为记录;
(四)不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近一年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六)近一年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暂停营业或关闭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八条 在诚信红黑榜公布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红黑榜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明确、详实的证明材料。
本会在收到申请后,尽快组织评估专家及时进行核实,确认信息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确认信息无误的,由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员单位诚信红黑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
第七章 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制度,设立协会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与理事会合署,并请监事加入。
第五十一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将自律管理工作列为行业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更好落实对有关事项的自查自纠工作,协会设置了QQ群、微信群,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的意见,以充分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十三条 本行规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行规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