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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行规行约
日期:2018-07-13 09:51:16 观看次数: 来源: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城建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特制定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重合同、严履约,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贬人褒己。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本规约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燃气行业、环境卫生行业、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以及其他与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本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原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按合同生产的产品除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并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设备、工艺、技术、安全、质量等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制假仿冒,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烂造;严禁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做虚假广告。

       第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本规约,反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互相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互相压价而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都应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共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约于2016年11月第一次修改,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