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全市范围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日期:2018-07-19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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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生活垃圾投放需要“分一分”,不能再“一袋扔”了。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据了解,去年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对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党政机关率先启动。去年11月17日,我市又提出,将用三年时间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近年来,南京主要通过积分等激励机制鼓励住宅小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今年5月,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现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城管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宁海路等12个街道将打造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今年年底,我市实施垃圾分类的区域,居民参与率要达到50%以上。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今年计划达20%左右,到2020年要达到35%。
此次市政府发布的《通告》则明确,南京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包括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个人都要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通告》要求,各单位要做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分类归集点和引导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标明分类种类,并保持完好、整洁。垃圾分类归集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用于集中暂存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引导标志设置在主要通道等处,标明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单位应明确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将生活垃圾交由经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收集、运输;在垃圾分类归集点标明各类垃圾的去向、收运人或收运企业、收运方式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生活垃圾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此外,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19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单位违反本通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 《南京日报》 2018.07.19 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