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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各设区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05 10:57:21 观看次数: 来源:

    桂建发〔201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南宁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其他设区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城区的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各城区至少有1个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到2022年,除南宁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至少有1个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城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区所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


      马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等县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较好的横县要参照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5年,以上3个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各设区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做好顶层设计。各设区市应于2019年底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职责分工、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南宁市要完善既有实施方案,持续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桂林市、玉林市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及各地新城新区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制定更高标准、更加严格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更大力度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设区市内各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类工厂、企业、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参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广西机场集团)


      (三)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教材,并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教材、进课堂的基础上,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


      (四)开展青年志愿活动。各设区市团委等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凝聚和培育青年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劝导等志愿服务,不断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使广大青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020年6月前,各设区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青团广西区委)


      (五)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全区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字优势,发挥广大妇女和家庭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作用,以“环保妈妈”志愿服务活动、桂姐姐宣讲为载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妇联)


      (六)开展示范片区、示范点建设。各设区市要分别以街道、社区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建设。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


      (一)采取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各设区市要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厨余垃圾单独分类,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尚未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对厨余垃圾单独分类,但应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单独分类,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实行厨余垃圾单独分类。实行厨余垃圾分类的城市,要鼓励居民在家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减少塑料袋使用。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各大类垃圾构成细目、分类投放要求等,引导市民自觉、科学地开展分类。各设区市要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或若干居民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试点,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力量,发动社区党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队伍,加强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做好台账记录,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落地见效。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进一步细化可回收物类别,可结合当地公益慈善捐赠需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捐助站(点)捐赠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各地可将社会捐助站(点)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系统。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助站(点)和捐助物品回收利用全流程的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


      (二)设置环境友好的分类收集站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并结合生活垃圾投放、收运方式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功能完善,干净无味。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监督电话,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分类运输环节防止“先分后混”。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各设区市要以实现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有害垃圾可由环卫收运企业负责收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收运;可回收物可由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单位负责收运;厨余垃圾由环卫收运企业负责收运。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中转需要的,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要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或“混装混运”。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四)加快提高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能力。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要加强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各设区市有害垃圾处理需求。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各设区市要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处理问题,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基本建成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全面建成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开展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试点工作,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公共机构、学校、企业、农贸市场等单位,通过配置小型独立式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实现就地化处理,取得成功后推广应用。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强化全区资源化利用企业布局布点,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引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社区,开展“互联网+预约上门回收服务”试点,解决可回收物的收运和资源化利用问题。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基本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并不断完善。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可回收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应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加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解决大件垃圾处理问题。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工作统筹。自治区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各设区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和半年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二)全面系统推进。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组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职部门,抽调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力强的人员,专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设区市、城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设区市有关单位,以及城区、街道、社区相应成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量配置,加快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体系。2020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管体系基本建立。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要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政策支撑。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支持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机制;研究促进居民源头分类减量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强化资源利用产业鼓励政策。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研究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土壤改良及污染土地修复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酒类等饮料制造企业回收循环利用包装瓶罐政策,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动企业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各设区市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


      (四)强化宣传发动。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工作内容。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宣传基地,开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提升广大青少年学生、市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五)强化监督指导。自治区尽快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各设区市建立城管执法、市容环卫、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建立城区、街道、社区属地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管理主体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明确监督举报电话,举报收运单位混装混运、居民拒不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等行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品质;积极宣传报道各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附件: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 态 环 境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    育   厅     商   务   厅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妇 女 联 合 会   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节约使用资源,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成立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组   长:严植婵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周光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家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为自治区文明办,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地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家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封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罗陈娟、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梁万山同志兼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地建设并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牵头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总结、研究和推动工作。


      自治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宣传,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工作内容。


      共青团广西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自治区妇联负责指导各地发动妇女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环保理念,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相关设施建设;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活动。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社会捐助站(点)和捐助物品回收利用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规规章。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整合资金支持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各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指导各地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规范有害垃圾收集、暂存、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对有毒有害垃圾安全转移和无害化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考核内容;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废旧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开展绿色餐饮工作,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推进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监管,查处采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省级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调整;涉及其他成员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自行发文调整。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