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容页的小广告图片
规章制度首页 >> 规章制度 >> “六个机制”
“六个机制”
日期:2018-07-13 09:53:07 观看次数: 来源: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六个机制”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城建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我协会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建立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的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条 本行业机制坚持协会内部约定,提倡会员自律、强化自律保障和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制实施后,所有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行业机制由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行业机制经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一、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规范运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规范运作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严格执行本协会制定的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按制度要求规范协会内部运作,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环行业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条 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不弄虚作假、坚决诚信经营。

    第七条 按规范的程序、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开展行业业务活动。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诚信执业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诚信执业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和相关职业规则。

    第二条 不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条件、规范和规程。

    第三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

    第四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自觉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不制假售假、不欺行霸市、不哄抬物价、不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欺叟骗童。

    第八条 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坚决抵制不安全的操作行为,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不拖欠职工工资,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信息公开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信息披露机制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机制的目的意义,是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其他信息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披露。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四、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公平竞争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制定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严格企业守法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窃取商业秘密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条 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承包、转包经营,不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生产、销售。

    第四条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主动维护协会内部约定的价格,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价或低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争抢客户,挤压同行,进行恶性竞争。

    五、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奖励惩戒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奖励惩戒机制如下:

    第一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通过协会会刊、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披露信用状况良好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该会员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证明材料。

    (三)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企业自律信用评价资料,利用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宣传自律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银行和资产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提出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税费缴纳、设备技改、银行贷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议。

    (五)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通报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

    (二)取消该单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取消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会员违反自律规则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其情节,作出罢免其职务的决定。

    (四)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报告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况,并将其情况报送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其单位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机关将其列入黑名单。

    (七)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

    六、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自律保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自律保障机制如下:

    第一条 强化本协会监事的监督。监事按照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增强监事的监督职能:

    (一)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发现理事会有违规违章行为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理事会的活动有违法行为时,在要求其纠正无效的情况下,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建议给予查处。

    第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一)向社会公开本协会的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自律规则,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诉求渠道;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行业自律的相关信息;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自律问题,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公开和作出反馈;

    第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提高协会运作的透明度。

    (一)自觉贯彻落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关于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协会的各项活动中。

    (二)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汇报行业自律情况;

    (三)依托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本协会的诚信自律建设。主动向该平台提供本协会自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强化内部监督。发挥会员自主监督的积极性,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

    (一)理顺与会员企业的关系,依法、依章程管理内部事务,向会员公示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行业规则、行业机制,接受会员监督,充分发挥会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的作用,增强会员开展自律工作的责任感;

    (二)按章程规定,公开透明协会的活动,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

    (三)发挥协调职能,对会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查、协调、处理,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提高协会的威信。

    (四)建立协会各行业的价格评估、沟通协商机制,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协商相关环节的合理价格,在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相关环节价格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