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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日期:2018-07-13 09:47:15 观看次数: 来源: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英文名称为“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xi Province”(CCAGP)。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全区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单位间桥梁、纽带作用和市政公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研讨城市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向政府及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主管单位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接受委托组织和参与有关“经营许可、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评估论证”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签定”。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举办技术、管理研讨和培训班、组织竞赛、讲座、评优、评先活动,提高全行业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建设行业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职工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积极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

    (五)开展本行业间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

    (六)积极促进行业间的横向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组织专题考察活动,拓宽经营决策者的视野,借鉴先进经验,取长补短。

    (七)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各种信息。编印出版简报和有关资料。

    (八)依靠法律、法规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行业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聘请有关人士为顾问,享受理事待遇。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行业或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优先享受协会各种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依照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申述理由,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劝其退会:

    (一)破产;

    (二)依法被撤消;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其他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及城市有关行业的发展,决定设立相关的行业分会或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为了促进协会的发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必要时协会可投资设立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解释协会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协会各分会会长、工作部、主任、秘书长会议,检查各分会、工作部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行业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行业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行业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3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